理论
2005年 第 10 期
总第 381 期
财会月刊(理论)
理论
我国经理人股票期权会计制度的构建

作  者
方 慧

作者单位
上海大学悉尼工商学院

摘  要

      【摘要】本文认为,我国经理人股票期权应当按费用化来处理:选择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行权日为计量日,采用公允价值法计算考虑经理人股票期权稀释效用后的每股收益并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关键词】股票期权   确认   内涵价值法   公允价值法   每股收益

      一、经理人股票期权应当采用费用化处理
  1.经理人股票期权报酬成本在损益表中的确认。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95年所发布的FAS123“以股权为基础的支付”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2年11月所发布的“以股票为基础的支付”征求意见稿,都明确规定经理人股票期权报酬成本应当作为一项费用在损益表中加以确认。我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费用的定义是,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经理人股票期权的发行实际上是经理人提供服务的消耗所导致的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经理人股票期权符合我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对费用的定义。尽管有学者认为,我国目前股票期权处于起步阶段,公司盈利水平不高,证券市场尚处于“准弱式有效”阶段,将经理人股票期权确认为费用会阻碍经理人股票期权计划在我国企业的实行。但从市场的前瞻性和稳定性来看,经理人股票期权费用化处理是必然的选择。尤其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并不完善、内部人控制情况严重的形势下,如果不将经理人股票期权确认为费用,反而会导致企业随意、过量地使用股票期权计划,削弱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并且企业有可能通过股票期权计划来操纵利润,从而最终导致严重的经济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