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2005年 第 10 期
总第 381 期
财会月刊(理论)
理论
对一起欺诈发行股票案的反思

作  者
张俊民(教授) 黄莎莎

作者单位
天津财经大学

摘  要

      【摘要】 山东巨力公司欺诈发行股票案件再一次暴露出我国企业在内部会计控制及其监管上的诸多不足。本文在分析山东巨力公司欺诈发行股票所暴露出的内部会计控制及其监管问题的基础上,分析研究美国安然事件后企业在内部会计控制及其监管方面所采取的新举措及其对我们的启示,进而探讨完善、强化我国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及其监管的相关问题,并提出几点政策建议。
  【关键词】 欺诈发行股票   案例分析   内部会计控制   监管机制   政策建议

      一、案件简况
  2005年3月25日,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山东巨力股份公司(简称“巨力公司”)罚金160万元;公司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清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公司原财务处副处长张传胜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这是国内首例上市公司及其高层管理人员(简称“高管”)因欺诈配股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经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4月至2001年2月,王清华为使公司通过配股达到募集资金的目的,在公司不具备配股条件的情况下,安排财务处副处长张传胜编造虚假会计材料以达到配股要求的条件。张传胜采取原材料少列生产成本、多转在建工程成本、原材料少转生产成本、在产品少转产品成本和将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在其母公司山东巨力集团列支的方式,虚增1999年度利润161 457 361.06元。2000年,王清华安排利用上述虚假的会计材料,编制配股申请材料,并在配股说明书中编造虚假内容,骗取了配股资格,于2001年2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配股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