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2005年 第 10 期
总第 381 期
财会月刊(理论)
理论
略探受托环境责任

作  者
王恩山  王宣人

作者单位
青岛理工大学商学院 哈尔滨商业大学会计学院

摘  要

      【摘要】环境问题的出现使受托经济责任在环境领域迅速扩展,形成了受托环境责任。受托环境责任可分为公共受托环境责任、社会受托环境责任和内部受托环境责任三类。本文在区分这三类受托环境责任后详细分析了其运行机制,最后初步探讨了受托环境责任与环境会计、环境审计的关系。
  【关键词】受托环境责任   运行机制   环境会计   环境审计

      现代工业生产对环境的污染越来越严重,保护环境问题日益凸现,由此,环境管理也越来越重要。受托经济责任在环境领域的扩展形成了受托环境责任。本文着重对受托环境责任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受托环境责任的产生
  受托环境责任是一种特殊的受托经济责任,存在于委托受托关系之中,它是指受托人因接受了特定经济资源或权利而从事环境管理并报告其管理状况的义务。环境问题的经济外部性使厂商随意使用多种环境资源(空气、水源、土壤、森林、草原、野生动物等)而不用付出相应的代价,厂商的私人成本与考虑环境成本后的社会成本相分离,自由市场的价格机制失效,从而导致环境日益恶化,社会公众成为其主要受害人。随着民主意识和环境意识的增强,社会公众开始利用各种方法保护自己的环境利益,其中最重要的方法就是委托自己的各种代理人来进行环境管理。于是,受托经济责任便扩展到环境领域,形成受托环境责任。在这种委托受托关系中,由于社会公众是环境恶化的主要受害者,也是推动环境管理的根本力量,因此社会公众必然成为各种受托环境责任的终极委托人;直接或间接接受社会公众委托进行环境管理的各类人员和机构则构成了受托环境责任的受托人,承担着为保护社会公众的环境利益而从事环境管理并报告其管理状况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