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2006年 第 08 期
总第 411 期
财会月刊(理论)
理论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制度障碍分析

作  者
陈 游

作者单位
浙江湖州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

  【摘要】本文介绍了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并分析了在我国顺利推行资产证券化所需要消除的法律制度和实施环境两大方面的障碍。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特设信托机构   真实出售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联合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把住房抵押贷款或者其他的信贷资产作为证券化资产形成一个资产池,打包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对该资产进行结构性的安排和内外部的信用增级,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
  一、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工具,由于比传统金融方式更为经济,因而近年来发展迅速,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种类也越来越多。资产证券化过程的主要参与者为发起人、特设信托机构(SPV)、承销商、投资银行、信用提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托管人、投资者等。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起人将交易的金融资产组合与发起人完全剥离,过户给SPV进行运作,SPV将金融资产经过信用评级后在资本市场上发行ABS,确保有关资产的现金收入在不太理想的情况下也能对投资者还本付息。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程序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