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2006年 第 08 期
总第 411 期
财会月刊(理论)
理论
加强投资者法律保护提高上市公司盈余质量

作  者
王俊秋(博士)

作者单位
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

摘  要

  【摘要】本文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指出,通过加强法律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来降低控制权私利是遏制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提高上市公司盈余质量的主要途径。
  【关键词】法律   投资者保护   控制权私利   盈余质量

  投资者保护问题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公司治理所要实现的基本目标。它源于代理问题,核心内容是保护外部投资者利益,防止被公司内部人(包括管理层和控股股东)“掠夺”。在公司所有权比较分散的情况下,“掠夺”主要表现为管理层的机会主义;在所有权集中于控股股东的情况下,体现为管理层和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双重侵害。
  以La Porta,Lope-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LLSV)为代表的“法与金融”的研究指出,法律是决定投资者保护水平差异的重要因素。不同国家的公司法、商法对外部投资者特别是小股东的保护程度有所差异,从而使不同国家形成了形式各异的融资模式和股权结构。如果一国法律对投资者保护不力,那么内部人就可以获得更多的控制权私利。为了攫取控制权私利,内部人会有强烈的动机操纵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以达到侵占小股东利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