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2006年 第 08 期
总第 411 期
财会月刊(理论)
理论
激励约束视角下的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

作  者
杨京星

作者单位
西安交通大学经济金融学院

摘  要

  【摘要】本文通过对住房公积金监管主体目标函数的比较,认为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住房公积金监管的约束机制并未真正形成。中央政府应在硬化地方政府所面临的约束环境的基础上重建政府与部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形成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激励约束模式,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监管   均衡

   塔洛克、尼斯坎南以及米格、布朗热运用公共选择分析方法分析了非营利组织的组织机制,他们将非营利组织成员看成是理性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如薪金、地位、权限、晋升等。组织与成员行为遵循着制度约束下的刺激性反应模式。尼斯坎南认为对这类组织的监督更像是一个公共产品,成本由自己承担而收益由全社会共享。奥尔森认为在这类组织中存在着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问题,相对于公司而言,这类组织面临更多问题:①缺乏类似于资本市场机制的手段,组织中的成员没有剩余索取权;②缺乏竞争;③提供的公共产品产出不明确,也不存在表现好坏的利润指标,难以客观评价其行为效果;④组织中的领导者缺乏约束与压力。尽管有诸多困难,这类组织还是存在着委托人监督代理人的有效方式,这一方式的关键是行政机构依赖于立法机构,而立法机构又依赖于特定选区中的选民。虽然这种监管模式建立在西方代议制度基础之上,但这些理论文献对组织和成员的属性判断却可以成为我们分析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