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2011年 第 03 期
总第 571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基于综合差异率的新纳税评估模型构建

作  者
凌辉贤

作者单位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 广州 510545

摘  要

      【摘要】 纳税评估是一个比较复杂且有争议的问题。本文提出了一个新纳税评估模型,并通过计算新的数据指标即综合差异率来进行新的循环性的纳税评估,以期为有关方面提供参考。
  【关键词】 纳税评估程序   综合差异率   新纳税评估模型   约谈举证

      一、新纳税评估模型的构建
  新纳税评估模型建立在一个前提和三个假设之上,主要解决现阶段纳税评估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其中,一个前提是纳税评估必须在国家的法律框架内进行。所以,首先必须要提高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而且必须拥有一个认可的法律规范来指导纳税评估的整体实施过程,在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纳税评估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升华,达到具有强制性的国家税收辅助工具的状态。三个假设分别是:国家宏观调控不存在、市场调节不存在和纳税人自利。之所以提出国家宏观调控不存在和市场调节不存在的假设,是因为主要研究各种纳税评估指标,即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的标准与该企业所处的行业标准或其他标准之间存在的差异进行研究。倘若存在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的作用,很多数据之间的差异都可以根据国家的政策、市场的变化等进行分析解释,从而忽略了企业通过制造这样的差异而获得额外收益,也就是说,忽略了企业出现这种差异的出发点和达到这种目的的操作手法。在这里看来,就算存在的差异是由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的相互作用产生的,在该模型下都需要消除两者的影响。因为,即使在这两种作用下也要探讨其差异是如何为企业服务,或者说其差异是如何反映企业税负情况的可疑性的。纳税人自利假设,就是假设现在的纳税人都存在税收不遵从,其最主要的原因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那么,在可以逃税的情况下会选择逃税,在可以不交税的情况下就会选择不交税。这是以纳税人自己的利益为前提的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