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2009年 第 33 期
总第 529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租赁准则中未确认融资费用会计处理探讨

作  者
宾幕容

作者单位
湖南农业大学商学院 长沙 410128

摘  要
      一、质疑租赁准则对未确认融资费用的相关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CAS 21”)以租赁协议观为基础,对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作了详尽规定。关于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CAS 21规定:承租人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用、差旅费等初始直接费用,应计入租赁资产价值。同时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应采用实际利率法在租赁期各个期间进行分摊。大多数企业会计准则导读资料及200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辅导教材在分摊时均将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抵减当期财务成果。笔者认为此种处理欠妥。CAS 21对融资租赁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一方面要求承租人将租赁资产视同自有资产管理,采用与自有资产相同的折旧政策,并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账户中,另一方面,将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直接计入费用账户,从当期损益中全额扣除,这种处理差异在理论上存在矛盾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