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7 期
总第 47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作  者
余兴无

作者单位
江苏工业学院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对投资业务处理的不同规定,导致了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定的初始投资成本(或入账价值)与按税法确定的计税成本(即计税基础)存在差异,并影响了当期的应纳税额。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所得税准则”)的规定,除了例外的情形,应当对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入账价值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异,依据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对投资当期的企业所得进行纳税调整。本文拟对这两个方面的处理进行探讨。
  一、以非企业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1. 以现金支付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以现金支付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此时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