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7 期
总第 47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浅析视同销售业务中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作  者
孙燕芳 冯雁辉

作者单位
山东东营 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分公司

摘  要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视同销售业务进行了规范,但根据不同的具体会计准则,对视同销售业务中涉及的税费问题的处理方法不太一致。当企业对视同销售业务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时,会导致企业的资产状况和损益状况出现不同的结果。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的视同销售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指出: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或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应当作为正常产品(商品)销售处理。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职工薪酬。当生产或外购的商品是应税消费品时,涉及的相关税费应当既包括产品销售的增值税,又包括消费税。
  如果按照正常销售处理,涉及的消费税应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即方法一;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规定,也可以将涉及的消费税记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即方法二。
  企业提供非货币性福利时,按上述两种方法处理的结果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