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7 期
总第 47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

作  者
李寒俏 范孝周

作者单位
江苏徐州

摘  要
  2006 年2 月15 日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对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收入确认及其所得税会计处理做出了新规定,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
  一、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应收销货款入账价值的确定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其应用指南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或协议期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