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7 期
总第 47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核算探讨

作  者
马海峰 朱学义(博士生导师)

作者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简称“所得税准则”)规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企业合并业务会导致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产生差异,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譹?訛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资产和负债按公允价值入账从而导致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产生差异。?譺?訛合并业务引起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在合并完成后的存续会计期间应考虑所得税影响。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资产和负债在合并完成后的存续会计期间会逐步摊销、消耗或结算,因此在合并日确认与之相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应随之逐步转回,同时调整转回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譻?訛合并商誉的所得税核算。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自创商誉不能予以确认,只有在企业合并过程中产生的商誉才能予以确认,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商誉全部为合并商誉。由于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必然间接影响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从而影响商誉的金额。同时,按照所得税准则的要求,商誉的初始确认无需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因此,合并日后如提取了商誉的减值准备亦无需考虑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由此产生的所得税影响按永久性差异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