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1 期
总第 653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基于节税考虑的建造合同收入确认新思路

作  者
丁宝林

作者单位
(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扬州 225002)

摘  要

      【摘要】在建造合同完成之前的期间,如何避免提前确认暂未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工作量,做到不提前纳税呢?对于这一难题,本文提出的方法是:未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工作量,参照《建造合同准则》第二十五条进行核算。从结果上看,是“暂时隐藏未收款的工作量中包含营业税费的合同毛利”,也就是未收到工程款的工作量暂时不核算所得税义务。
【关键词】建造合同   营业收入   营业税

      一、关于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会计与税法规定
      建造合同完成之后,对于未收工程款对应的工作量,需要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第二十六条“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进行核算。施工企业会计人员在确定建造工程收入时不仅要考虑会计准则还需要考虑税法的影响。
在营业税方面,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根据当期合同收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当期营业税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税法要求采用收付实现制履行纳税义务。两者的时间性差异反映正常。
在所得税方面,《建造合同准则》要求,按期间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如第十八条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第二十一条,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第二十五条,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第二十六条,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要求,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