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1 期
总第 653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权益法下被投资企业增发新股时投资企业的核算

作  者
蔡旺清

作者单位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 广州 511370)

摘  要

      【摘要】权益法下当被投资企业对外增发新股时,其增发对象可以是仅限于投资企业,或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股东,也可以是所有股东。各种情形的会计处理因被投资企业增发新股的发行价格大于、等于和小于增发前每股净资产账面价值而有所不同。对于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实务操作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被投资企业   增发新股   投资企业   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准备长期持有的权益性投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企业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在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中,以下四种情况可能引起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发生变化:①投资企业在二级市场上进一步收购股权;②投资企业对外部分处置所持有的股权;③被投资企业回购本公司股份;④被投资企业对外增发新股。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对上述前两种情况的会计处理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同时我国有很多理论工作者研究第三种情况并形成了一定的理论成果,但很少有人对第四种情况进行深入探讨。由于缺乏理论支撑,很多投资企业的实务工作者在遇到被投资企业对外增发新股时仍不知如何进行会计核算,本文通过实例来系统分析其会计处理,为实务操作提供一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