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3 期
总第 655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试行核定扣除的财税处理解析

作  者
史成泽

作者单位
(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会计系 银川 750021)

摘  要

      【摘要】本文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运用具体案例,对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会计及税务处理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农产品   增值税   进项税额   核定扣除办法   会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从2012年7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展农产品进项税额核算扣除试点。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以下简称“库存商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因为试点纳税人在执行核定扣除前,期初存货所含进项税额已经在销项税额中得到抵扣或者作为进项税额留抵,所以新的核定办法实施后,必须将其转出,否则会造成进项税额重复抵扣。
一、案例分析
例:某农产品加工企业主要从事食用油加工业务,主产品为食用植物油,副产品为饼粕(用于制造生化药品的药用原料),均为增值税应税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