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3 期
总第 655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利润最大化目标下企业对供应商的选择

作  者
奚卫华(教授)

作者单位
(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财金学院 北京 100102)

摘  要

      【摘要】本文认为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不能只看价格和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而应该全面考虑企业的实际经济效益,即应该以利润最大化作为选择的标准。本文结合例子,具体分析了如何拟定成交价以及如何比较不同供应商报价。
【关键词】利润最大化   标准成交价   拟定成交价

      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在上海、北京、江苏、安徽、广东(含深圳市)、福建(含厦门市)、浙江(含宁波市)、湖北、天津等地陆续进行营改增的试点,而且营改增的范围将逐渐扩大至全国和所有行业。这次税制改革不仅对国家整体税制设计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对于应税货物和应税服务的购买者而言,主要是如何比较不同供应商的价格,选择供应商的问题;对应税货物和应税服务的提供者而言,则是如何确定具有竞争力的价格。这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下文将从应税货物和应税服务的购买者角度,全面分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如何选择供应商。
一、企业选择供应商的标准
从税收角度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应税货物和应税服务的来源主要有三类:①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②能够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③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由税务机关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应税货物和应税服务很难抵扣进项税额或只能抵扣较少的进项税额,因此许多企业总是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报价低的企业作为其供应商,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做法。企业应该全面考虑企业的实际经济效益,即应该以利润最大化作为选择的标准。下面我们用案例来分析这一选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