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3 期
总第 655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购销业务中运输劳务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作  者
胡成玉

作者单位
(湖南信息科学职业学院 长沙 410151)

摘  要

      【摘要】由于我国当前增值税法对于一般纳税人采用的计税方法是税款抵扣法,但在货物购进或销售业务中,运输劳务涉及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在会计处理上存在较大的差别。本文对一般纳税人在货物购进或销售业务中运输劳务涉及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购进或销售   运输劳务   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我国现行增值税法将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按会计核算水平和经营规模大小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分别采用不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税办法,而且对于购进或销售业务中运输劳务涉及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与其他项目并无显著性差异,故本文不予讨论。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我国当前采用的计税方法是税款抵扣法。即:一方面,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除了要向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方收取销货款外,还要向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方收取按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出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属于代收款项)。另一方面,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或接受增值税应税劳务时,除了要向销货方或提供应税劳务方支付购货款外,还要向销货方或提供应税劳务方支付按当期购进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属于代垫款项);通过一般纳税人当期代收的销项税额抵扣当期代垫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间接地计算出当期的应纳税额。其实质是针对流通环节中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增值额予以征税。
      因此,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无论是销售货物收取的增值税款,还是购进货物支付的增值税款均需要在会计处理上予以单独核算。本文拟对一般纳税人在货物购进或销售业务中运输劳务涉及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