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3 期
总第 655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营改增”前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抵扣建议

作  者
邓 飞

作者单位
(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重庆 400067)

摘  要

      【摘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试点行业于2012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抵扣,2012年1月1日前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得抵扣。笔者认为此项规定有失税收的公平性,因此笔者认为对之前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应分情况予以抵扣。
【关键词】营改增   固定资产   进项税   抵扣

      2012年1月1日 “营改增”在上海试点,将原缴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及六个部分现代服务业改为征收增值税。根据统计,上海市上半年有89%的试点企业在改革后税负得到不同程度的下降。但令人尴尬的是,不少企业税负出现不降反增的情况,交通运输业尤为显著。后经多方论证,原因是试点期间税收配套政策不够完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不足,使得企业税负增加。最近有关“营改增”的研究中有不少关于如何增加进项税抵扣率的措施。周艳在《“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影响探微》一文中提出“对近五年购置的存量机器设备和交通工具,按每年的折旧额来核定可抵扣的进项税”。笔者认为不妥,我国已于2009年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因此对存量机器设备和交通工具按年折旧额核定可抵扣进项税与税法不符。
      在下文中笔者将详细分析,如何利用固定资产(有形动产)的可抵扣进项税来扩大增值税的抵扣率。本文提到的固定资产是指税法规定予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固定资产,试点企业在未特殊说明的情况下都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