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34 期
总第 530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视同销售行为收入确认问题探讨

作  者
冷 琳

作者单位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

摘  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八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随着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和2009年《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修订实施,对视同销售行为中收入确认问题有很多模糊认识,笔者结合案例针对这些问题阐述自己的看法。
  一、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这种视同销售行为最容易与非货币性福利中以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相混淆。非货币性福利中我们要确认收入,而视同销售中则要区别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分别对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如用于内部福利机构则不确认收入,而用于个人消费则应确认收入。
      这主要是因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内部福利机构,该货物仍处于企业的管理控制之下,没能同时满足收入确认的两个条件: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而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则类似于非货币性福利中以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因为同时满足了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因此应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