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34 期
总第 530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浅析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作  者
丁希宝 交易性金融资产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会计处理可划

作者单位
山东滨州职业学院

摘  要
交易性金融资产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会计处理可划分为初始取得、持有和处置三个阶段。对每一个阶段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22)及其应用指南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和说明:对于初始取得阶段,“企业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股票、债券、基金,以及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对于持有阶段,“企业在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处置阶段,“处置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下面笔者将处置阶段区分为“当年处置”和“跨年度处置”两种情况,通过举例对CAS 22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进行分析,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