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34 期
总第 530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销售退回对所得税的影响分析

作  者
杨淑华

作者单位
山东滨州职业学院

摘  要
      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商品销售,是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一种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下面通过举例说明,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销售退回对所得税的影响。
  例:2009年1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1 000件A商品,单位销售价格为1 000元,单位成本为8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 000 000元,增值税为170 000元。A商品已经发出,款项已于当日收到。协议约定,乙公司在2009年6月30日之前有权退回A商品。假定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A商品的退货率约为10%;A商品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产生;实际发生销售退回时有关增值税允许冲减。甲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其他因素不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