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9 期
总第 377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确定中的两个特殊问题

作  者
裴凤庆

作者单位
陕西咸阳

摘  要
   一、 一项工程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期超过3个月,企业在确认资本化金额时加权平均利率的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以下简称《准则》)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其资本化率应为这些专门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即: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在正常情况下,上述公式的“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等于每笔专门借款的票面金额、票面利率与实际期限之积。但是,如果某企业为购建一项工程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并且在购建期间发生非正常中断,那么在计算加权平均利率时,“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是否要扣除非正常中断期间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呢?《准则》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在上述条件下,“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应该扣除非正常中断期间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其理由是:《准则》规定,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在上述情况中,非正常中断期间发生的专门借款利息已计入当期费用,因此“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应扣除非正常中断期间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即按照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减去非正常中断期间发生的专门借款利息后的余额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