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9 期
总第 377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管见

作  者
于北方 周建娥

作者单位
江苏张家港

摘  要
   财政部1997年10月24日印发的《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2000年11月29日印发的《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规范了企业商品期货业务的会计处理,但是在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的实际操作中,尚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真正解决,笔者就此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期货合约价值的确认、计量和记录问题
  1.期货合约价值的确认问题。期货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商品的标准合约,它是期货交易的对象。期货合约价值是指期货合约所代表的期货商品的价值。《暂行规定》和《补充规定》均没有提及期货合约的价值,也没有提及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只是在《补充规定》中提到企业在开仓建立套期保值头寸或追加套期保值合约保证金时,应根据结算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非套保合约”或“银行存款”科目。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当企业开仓建立套期保值头寸或追加套期保值合约保证金时,期货合约应占用相应的保证金,从而在会计核算中应将该部分合约所占用的保证金从“期货保证金——非套保合约”科目或“银行存款”科目中转到“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科目中。这只是“期货保证金”明细科目的结转,并没有对期货合约价值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