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9 期
总第 377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股权分置改革中的会计问题探析

作  者
张维宾(教授)

作者单位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摘  要
  当前正在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顺应了市场规律的要求,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有利于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试点上市公司公布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方式基本有四种:送现金、送股、缩股和送权证,在实际操作中上述方式往往组合运用。
  一、支付对价的性质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理论依据是:流通股股东拥有流通权,流通股股价包括创业溢价和流通溢价;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获得流通权。因此,支付对价的实质是支付流通溢价,而不是给流通股股东的补偿,对于非流通股股东并未造成损失。一般而言,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获得的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明显大于支付对价发生的经济利益流出。例如,上市公司“三一重工”的非流通股股东以放弃9%的控制权和支付4 800万元现金的代价,取得66%股份全流通的流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