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9 期
总第 377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作  者
刘 专

作者单位
郑州

摘  要
   随着我国企业经营的多元化,长期股权投资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为了规范企业的投资核算、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统称《制度》)。但在实践中,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仍有以下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商榷。
  一、成本法下投资企业应享有利润或现金股利的核算有待改进
  《制度》规定,在成本法下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清算股利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具体计算时又区分“投资当年”和“投资以后年度”进行处理:
  投资当年按下列公式计算确认投资收益和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当年投资持有月份÷12);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