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9 期
总第 377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的会计调整

作  者
李伟毅

作者单位
山东昌邑市顺达油脂有限公司

摘  要
  按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每一纳税年度终了4个月内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在年度终了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年度所得税申报中,需要对年度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以下为笔者对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中常见的税务处理所做的一些介绍,希望能对实务工作有所帮助。
  一、资产
  1.各项准备金。根据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各项准备金,当年计提的上述各项准备金均计入企业当期费用。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除从事信贷、租赁(指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提取坏账准备金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在所得税前再预提其他项目的准备金。因此,企业应按计入当期费用的上述各项准备金数额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