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9 期
总第 413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新企业合并准则的不足与完善

作  者
卿 固 于 颖(教授)

作者单位
大连 北京

摘  要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以下简称《企业合并准则》),该准则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目前各种形式的企业合并业务的会计处理起到了规范和指导作用。但笔者认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概念的提出有待商榷,而且该准则中缺少对公允价值取得方法的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一、《企业合并准则》的欠缺之处
  1.准则中关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规定与国际惯例背离。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均不包括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我国这样规定与国际惯例相差甚远。《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IFRS3)将企业合并定义为,将单独的主体和业务集合为一个报告主体。几乎所有企业合并的结果都是一个主体(即购买方)获得一个或多个其他企业(即被购买方)的控制权。同时,IFRS3在其适用范围中列举了四种不适用的情况,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营的企业合并、共同主体的企业合并以及纯粹契约性质的企业合并排除在该准则的适用范围之外。《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41号——企业合并》也有相同的规定,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排除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