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9 期
总第 413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小议自建、自用房屋、建筑物的核算

作  者
黎 明(教授) 王 锐 杨大帅

作者单位
重庆工学院

摘  要
   一、自建、自用房屋、建筑物的入账问题
  企业自建、自用房屋、建筑物时,从筹建、施工到完工期间(达到预期可使用状态)的全部支出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购入成本、原材料(包括建造材料和装修材料等)以及人工成本费用等。传统会计对于上述各项支出在发生时均记入“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汇总,待工程完工后一起结转到“固定资产”科目,笔者认为这样处理不妥。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同时,《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0号文件)规定,对达到资本化条件的企业固定资产的装修费用,应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二级明细科目核算。因此,企业应当将完工形成的固定资产作为一个资产组,对于发生的土地使用权购入成本、建造费用和装修费用按照单项资产列示,分别记入“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下的“土地使用权”、“自建、自用房屋、建筑物”和“固定资产装修”二级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