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9 期
总第 487 期
财会月刊(综合)
业务与技术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转回核算例解

作  者
李明毅

作者单位
江西省电力公司 南昌 330077

摘  要

  【摘要】本文针对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中有关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转回的规定进行了探讨,指出为同时满足这两者的要求,最终只能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并导致最后一年投资报酬率大于原实际利率。
  【关键词】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资产减值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将金融资产划分为四类,持有至到期投资就是其中之一。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能够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主要是债权性投资,如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固定利率国债、浮动利率金融债券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以下简称《指南》)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确认、日常计量和披露做了详尽规定,但对“减值转回”这一特殊业务仅做出原则性规范。减值转回,在这里特指像持有至到期投资这样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例如针对其具体计量方法,《金融工具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指南》规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持有至到期投资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