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9 期
总第 487 期
财会月刊(综合)
业务与技术
浅议附有退货权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

作  者
赵海鹰  申屠新飞

作者单位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温州 325035

摘  要

  【摘要】附有退货权的商品对外销售时需要就能和不能合理估计退货的可能性这两种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对该类业务的处理与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有矛盾之处,笔者从会计处理角度谈了一些看法。
  【关键词】附有退货权   待确认销售收入   待确认销售成本

   附有退货权的商品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商品销售,这种销售方式大多出现在新产品以及家用电器等产品的销售中。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第256页指出:“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销售收入;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笔者认为教材对这两种情况的会计处理,与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有矛盾之处。现将教材的实例资料整理如下,并谈谈笔者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