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9 期
总第 487 期
财会月刊(综合)
业务与技术
浅谈租赁期届满时未担保余值的会计处理

作  者
宾幕容 罗 玺

作者单位
湖南农业大学商学院 长沙 410128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租赁准则”)对未担保余值的初始确认及租赁期内的会计处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租赁期届满时未担保余值的会计处理尚未做出明确规定。本文用实例说明租赁期届满时未担保余值的会计处理。
  一、现行会计准则下租赁期届满时未担保余值的会计处理
  2003年1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甲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从乙公司租入一台全新A设备,起租日为2004年1月1日,租期为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协议规定甲公司于每年年末支付租金400 000元,租赁期界满将A设备返还给乙公司,届时A设备估计价值为300 000元,且无人担保,已知A设备租赁开始日公允价值为1 500 000元,预计可使用5年。乙公司2005年年末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价值减少至200 000元,2007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A设备返还给乙公司。
  运用插值法测算出租赁内含利率为9.24%。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乙公司租赁开始日会计处理为:借:长期应收款1 600 000元,未担保余值300 000元;贷:融资租赁资产1 500 000元,未实现融资收益400 000元。按实际利率法,计算乙公司以后各期分期收取租金并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2005年年末未担保余值减少至200 000元,乙公司运用插值法重新测算租赁内含利率为7.21%,将由此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额计入当期损益。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少时的会计处理为:借:未实现融资收益100 000元;贷:未担保余值100 000元。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953 046.64-895 257.62=57 789.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