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34 期
总第 602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完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核算的思路

作  者
李彦庆

作者单位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 广西桂林 541004)

摘  要

      【摘要】目前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分类标准、初始成本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处理、资产减值损失核算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本文拟以股票投资为例就此方面进行研究,并提出改进措施。
  【关键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   交易费用   公允价值   资产减值损失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1. 初始分类标准模糊,容易与交易性金融资产混淆。现行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对于取得的金融资产在进行会计核算之前应该先进行分类,对于持有的随时准备出售、主要以获利为目的的金融资产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对于持有目的不明确的应界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企业之所以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闲置资金的盈利能力,以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在资产负债表上交易性金融资产被归类为流动资产,因此交易性金融资产实质上具有两个特点:一是持有目的是随时准备出售;二是持有时间是短期的(往往小于等于1年)。而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仅仅确立了持有目的一个标准。尽管在资产负债表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被归类为非流动资产,但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类标准中并未涉及持有时间的限制。这样无形之中扩大了企业对金融资产分类的选择权,为企业操纵利润、粉饰报表提供了空间。比如:市场波动剧烈,企业为了投机从市场上买入了一些股票。企业有两种做法:一是通过董事会决议,明确该投资是为了短期获利,则应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二是董事会决议里未就该投资意图明确说明,则可以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从本质上来看,企业投资目的是甘愿冒风险追求超额利润,应该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股价的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直接影响企业利润。反过来,企业若为了规避价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则可以将股票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这样股价的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未卖出之前不会影响损益,却可以随时在价高的时候卖出以获利。明明是投机目的,短期持有,但因为现有准则分类标准的缺陷导致投资并未反映出管理层的实际意图,提供的信息可能会造成信息使用者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