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34 期
总第 602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权益法下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调整问题思考

作  者
申屠新飞

作者单位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温州 325035)

摘  要

      【摘要】不同教材对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处理存在差异。本文结合教材和自己的学习体会,对权益法下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调整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权益法   内部交易损益   国际会计准则

      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是指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内部交易,如果由此产生的损益构成了购买方资产的成本,这部分损益就称为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2007年11月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下文简称《第1号》)规定: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按持股比例等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投资企业对于纳入其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