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34 期
总第 602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对应收债权出售会计处理的理性认识

作  者
邓亦文(教授)

作者单位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长沙 410205)

摘  要

      【摘要】应收债权出售的会计处理不易操作和理解,但我们只要认真地进行一番理性思考,就不难解开症结,理清头绪。本文在理性分析之后还通过实例予以解释,以期能帮助广大财会人员顺利地进行该方面的实务操作。
  【关键词】应收债权   出售   会计处理   理性认识

  企业在经济业务往来中由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签订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在企业需要资金时,根据与债务人、银行之间达成的协议,企业将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这种出售协议有不附追索权和附追索权两种情况。对于这两种情况的会计处理,很多财会人员由于对该类业务不甚理解,在进行实务操作时感到棘手,要么按教科书上所举例题依葫芦画瓢,要么自行其是,随意设置会计科目、算错出售净损益,导致会计处理不正确。为此,笔者根据自己在教学中的体会,对应收债权出售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理性思辨,在此,陈述一孔之见,以飨读者。
  一、对不附追索权情况会计处理的理性认识
  这种情况是指企业根据与债务人、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达成的协议,在所售应收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进行追偿,所售应收债权的风险完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的情况。其业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步骤分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