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34 期
总第 602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应税消费品抵债、易物会计处理的改进

作  者
李立成 杨小平

作者单位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商学院 广西桂林 541004)

摘  要

      【摘要】对于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公允价值模式)中使用应税消费品抵偿债务、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业务,现行会计准则将换出应税消费品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日常业务损益来处理。本文认为用应税消费品抵债、易物应当作为企业的非日常业务处理,对于换出应税消费品的公允价值可以采用类似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计税依据的确定方法,即采用加权平均价格计价。
  【关键词】应税消费品   日常业务   非日常业务   加权平均价格

      一、现行政策
  应税消费品是指《消费税暂行条例》中所列举的十四类需要在缴纳增值税的基础上再缴纳消费税的货物(有形动产),是国家基于宏观调控目的,为了保护人类健康、生态环境,节约资源,引导消费,维护社会和谐等而限产或限销的特定商品。这些消费品往往不需要再继续加工,可以直接进入最终的个人消费领域,容易被大众接受,因此常被企业作为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中交易的标的物。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对于债务人因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经营不畅等原因导致不能按原条件偿还债务的,可与债权人进行协商或者由法院进行裁定,在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情况下进行债务重组。用应税消费品偿还债务属于用非现金资产抵债的情况,债务人需要确认两种损益。一是非日常业务损益(又称为非经常性损益)。即将该消费品的公允价值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重组损益,记入“营业外收入”账户。二是日常业务损益(又称为经常性损益)。即对于该消费品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根据换出货物类型的不同进行处理,若换出的是存货,应将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分别作为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处理;若换出的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则将差额作为营业外收支处理;若换出的是长期股权投资等,则将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债权人需要将取得的应税消费品按公允价值作为资产入账,同时将公允价值与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当期非日常业务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