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20 期
总第 588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事业单位无形资产摊销核算之改进

作  者
林 莹

作者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江苏徐州 221116

摘  要

      【摘要】我国对事业单位无形资产摊销会计核算方法的有关规定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本文通过增设会计科目,参照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对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了改进。
  【关键词】成本核算   无形资产摊销   摊余成本

      根据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其无形资产摊销时,应一次记入“事业支出”科目,而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其无形资产应在收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这一规定体现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记账基础,即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对于非生产经营性的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对于生产经营性的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然而,这一规定往往不符合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不能客观地反映其资产的价值。
例1:某事业单位为了开展事业活动需要外购专利权一项,价款是20 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会计分录为:借:无形资产——专利权20 000;贷:银行存款2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