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20 期
总第 588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煤炭企业矿业权会计处理改进探讨

作  者
朱莲美(教授) 李 欣

作者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管理学院 北京 100096

摘  要

      【摘要】煤炭企业矿业权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将对煤炭企业产生很大的影响。本文针对现有矿业权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剖析,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探矿权   采矿权   资本化   费用化

      我国是世界上唯一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费大国,在我国现有的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占68%的比例,由此可以看出煤炭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矿业权是煤炭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正确核算矿业权不仅对煤炭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重大影响,而且对国计民生也将产生重要影响。
  矿业权,是指探采人依法在已经登记的特定矿区或工作区勘探开采一定的资源,取得矿产品,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在我国矿业权可以划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并且探矿权和采矿权既可以由不同的企业依法行使,也可以由同一企业依法行使,如地堪单位可以依法取得探矿权并在取得地质成果后将其转让,由购买单位行使采矿权,也可以由某一企业的探矿部门进行探矿并将取得的地质成果即采矿权由本企业其他部门行使。限于篇幅,本文探讨的矿业权仅指后一种情况并且只针对煤炭企业,即本文仅探讨煤炭企业自探自采而持有的矿业权的会计核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