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1 期
总第 391 期
财会月刊(综合)
财税与金融
对高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探讨

作  者
彭昌喜

作者单位
河南工业大学

摘  要
      一、对高校征收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1.纳税主体不够明确,高校缴纳企业所得税名实不符。
      (1)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①国有企业;②集体企业;③私营企业;④联营企业;⑤股份制企业;⑥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同时,《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指出,上述“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据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1997年10月21日发布了《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事业单位的高校就这样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2)我们再来看一下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在性质上的区别。企业单位是指从事生产、销售以及服务性活动的经济单位;而事业单位是指没有生产收入,由国家经费开支、不进行经济核算的文化、教育、卫生等单位(类似于国外的非营利性组织)。既然事业单位不是企业,把以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作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称为企业所得税,显然名实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