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2 期
总第 430 期
财会月刊(综合)
借鉴与参考
企业出售之法律规制

作  者
张颖杰

作者单位
襄樊学院 湖北襄樊 441053

摘  要

      【摘要】企业出售实质上是营业转让。对于企业出售后债务的承担问题,各国商法有着类似的制度安排。我国关于企业出售的立法不够完善,相关司法解释还需修改,以求平衡企业转让人、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
  【关键词】企业出售   转让   债务清偿

      企业出售是商主体在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下,为实现资源的重新整合和优化配置而采取的常规商行为之一。在我国亦将企业出售作为国有企业改制的一种重要手段。在企业出售的实务中,由于人们对企业出售的本质和含义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谬误,加上相关规则的不尽合理,造成企业出售过程中名不副实、债务清偿无序、责任归属错位的现象比比皆是,故确实有必要从民商法原理的角度对企业出售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剖析,以求正确厘定商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企业出售的本质
  企业出售,实质上是企业主将企业作为整体转让给受让人,也就是说,企业不可能亦无法将自身予以售出。无疑,企业出售的特殊性恰恰是由企业在法律含义上的双重性所致:一方面,企业是商主体,是商事法律人格的载体,享有和承担商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企业作为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集合体,又可以成为转让、交换、赠与等商行为的客体。简而言之,企业既可以是交易的主体,亦可能成为交易的客体,企业出售在本质上是企业主将企业整体视为交易的对象,即业主所有权指向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