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2 期
总第 430 期
财会月刊(综合)
借鉴与参考
会计信息监管视角下中英美上市公司退市规则比较

作  者
吴 勋 卢志宏

作者单位
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 西安 710061

摘  要

      【摘要】本文从会计信息监管的视角,对中英美上市公司退市规则进行了比较。本文认为,退市数量标准使上市公司容易产生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动机,因而必须通过完善非数量标准加强会计信息监管,保证退市规则的有效性。针对我国现行退市规则存在的缺陷,本文从会计信息监管角度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   会计信息监管   退市规则   比较

      一、上市公司退市规则与会计信息监管的关系
      建立并完善上市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是各国证券市场的普遍做法,其目的是保障证券市场的总体质量。上市公司退市主要包括勒令退市、自愿退市和被收购退市三种情况,本文主要讨论第一种情况。退市规则一般分为数量标准与非数量标准两类,前者是从量的角度衡量的退市基准,后者则是从行为角度衡量的退市基准。
      上市公司退市规则与会计信息监管存在双向的互动联系。一方面,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衡量退市机制是否公平、合理的准绳。例如,同样是亏损的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提供者反映的是盈利,能够规避退市风险;而真实会计信息提供者却面临退市威胁。这样有些公司就倾向于采用各种方法操纵利润以维持上市资格,于是就有必要实施会计信息监管。另一方面,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退市标准本身也蕴含了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要求,例如对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实质上是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会计信息,否则就会面临退市威胁。因此,退市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监管机制中最严厉的处罚手段,代表了一种对会计信息的法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