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34 期
总第 638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资产减值准则中涉及的会计计算

作  者
冷 琳

作者单位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会计系 长沙 410205)

摘  要

      【摘要】资产减值准则与其他资产的具体会计准则联系紧密,涉及一些复杂的计算问题。本文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计算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厘清疑惑、简化核算。
【关键词】减值损失   商誉   可收回金额   账面价值

  一、固定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何在剩余使用年限中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简称“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额在未来期间应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期限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如果剩余使用寿命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折旧额比较容易计算,只需将减值后的账面价值平均分摊就行。而如果剩余使用寿命期限内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为保证能够在使用寿命期限内提足折旧,我们应根据折旧方法的不同特点确定其在剩余使用寿命期限内折旧额的计算。如果是年数总和法,由于其是将应计折旧额乘以一个逐年减少的分数计算各年折旧额,计提减值准备后我们必须按剩余使用年限重新计算年折旧率,按调整后的应计折旧额(扣除减值损失)和调整后的折旧率计算各年折旧额,才能确保提足折旧;而如果是双倍余额递减法,由于它在最后两年会将剩余应计折旧额平均摊销,能确保提足折旧,因此计提减值准备后,在剩余使用年限内不必对年折旧率进行调整,只需调整期初账面净值(扣除减值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