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34 期
总第 638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对《准则解释4号》两条规定的不同看法

作  者
朱玉广

作者单位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泰州 225300)

摘  要

      【摘要】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以及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均属于对子公司持股比例变化的情形。对达到控制之前的股权和丧失控制之后的股权应如何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作出了解答,但其中尚存在一些不足,本文加以阐述。
【关键词】重大经济事项   公允价值   其他综合收益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财会[2010]1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4号》)中的第3条和第4条分别规范了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处理,都属于对子公司持股比例变化的处理,其中存在尚待商榷之处。
一、“重大经济事项”与个别报表无关吗?
《准则解释4号》第3条规定,在合并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其理论依据是,多次交易分步实现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后,企业取得了足以决定被投资方生产经营决策的控制权,拥有控制权决定了对被投资方的投资已经从量变走向了质变,对于投资方而言此项投资的风险和报酬都已经处于另外一个层次中,因此投资方在编制合并报表时需将控制权的取得作为一个“重大经济事项”。当投资方发生该类重大经济事项时,在合并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股权如果仍按账面价值反映,则不能完全与该项投资的风险及报酬水平相适应,唯有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才能更好地反映该项投资的风险与报酬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