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33 期
总第 637 期
财会月刊(下)
业务分析
基于CDM机制碳排放权供给方的会计核算

作  者
李 谦 张艳春

作者单位
(西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昆明 650224)

摘  要

      【摘要】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京都议定书》三种机制中唯一与发展中国家相关的减排机制。我国作为全球清洁发展机制的最大潜力市场,以碳排放权供给方的身份参与碳排放交易,然而目前在国内尚无相关会计规范。本文以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为基础,结合CDM机制下碳排放权交易流程和我国相关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从碳排放权供给方角度探讨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为后续制订碳排放权会计准则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 碳排放权   会计核算   清洁发展机制

一、引言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进一步加剧,人类对发展低碳经济达成共识,1997年在日本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上制定了《京都议定书》,并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京都议定书设定了三种履约机制:排放贸易、联合履约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与发展中国家密切相关的是清洁发展机制,即发达国家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将项目所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完成发达国家的减排指标,简称CDM。清洁发展机制的实施,带来了关于碳排放权会计核算的讨论。
清洁发展机制下的碳排放权涉及工业领域减排的碳排放权和CDM造林再造林项目下的林业碳汇。国外碳排放权主要涉及京都议定书的排放贸易、联合履约两种机制,因此针对碳排放权会计核算的研究主要针对碳排放配额的会计处理。目前美国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委员会等尚未形成规范碳排放权核算的会计指引,但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而我国2006年颁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后续补充的解释均未涉及相关内容,由此引发了国内学者围绕碳排放权的确认与计量展开了相关讨论。在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方面国内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一是主流的观点,认为碳排放权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二是认为应确认为金融资产;三是认为应确认为存货。会计计量方面主要围绕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两种计量模式展开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