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3 期
总第 581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与农产品有关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作  者
梁文涛

作者单位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山东潍坊 261011

摘  要
      一、变“收购非初级农产品”为“收购初级农产品”的纳税筹划
  相关依据:初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而且免征增值税的农业产品。购进初级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筹划思路:初级农产品就是没有经过任何加工的农业产品,初级农产品一旦经过加工,哪怕是最简单的加工,也就失去了税法规定的初级农产品的特点,就不能按照13%提取进项税额。因此企业应该收购没有经过加工的农业产品,来充分享受优惠政策,从而减轻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