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3 期
总第 581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非同一控制下免税合并的递延所得税处理

作  者
赵宏祥

作者单位
中国神华榆林神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榆林 719000

摘  要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递延所得税的处理,通常先确定被收购方资产及负债的计税基础,然后分析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原因,最后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递延所得税的处理。
  一、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被收购方资产及负债的计税基础
  免税合并是按收购方取得被收购方的资产、负债时被收购方的原账面价值确定计税基础;非免税合并是按收购方取得被收购方的资产、负债时的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免税合并中的递延所得税分析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免税合并,收购方编制收购日的合并财务报表时,对被收购方的可辨认资产及负债应当按照收购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这将导致与被收购方财务报表中该项资产及负债的账面价值产生差异,但被收购方资产及负债的计税基础并未发生变化,因此产生了一项暂时性差异。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免税合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收购方应将该递延所得税作为企业合并时取得的一项可辨认资产或负债,并相应调整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