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3 期
总第 581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刍谈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区别

作  者
赵秀敏

作者单位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 河南商丘 476000

摘  要
      一、混合销售行为
  1. 混合销售行为的含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2. 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
  (1)营业税纳税人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如:歌舞厅提供娱乐服务并销售烟酒、电信局为客户提供电话安装服务的同时又销售所安装的电话机,属于发生混合销售行为。
  (2)《细则》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