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3 期
总第 581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企业新设合并会计处理探讨

作  者
金宣百

作者单位
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重庆 400067

摘  要
      企业合并按照合并的法律形式可以分为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注册成为一家新的企业,参与合并的各企业均注销法人资格,由新的企业持有参与合并各企业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经营。根据企业合并的类型和法律形式,新设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新设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新设合并。本文主要阐述同一控制下的新设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新设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同一控制下的新设合并
  1. 同一控制下新设合并的会计处理原则。对于同一控制下新设合并,会计准则中规定的处理方法类似于权益结合法,将新设合并看做以前分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正式联合,参与企业合并的各方同意合并或者结合它们的权益并且看做是一个独立的企业。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来看,该类企业合并一定程度上并不会造成企业集团整体经济利益的流入和流出,最终控制方在合并前后实际控制的经济资源并没有发生变化,有关交易事项不作为出售或购买。简化起见,本文所指新设合并以合并方(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下同)发行股票作为合并对价。合并方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相关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