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3 期
总第 581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持有至到期投资会计处理方法的改进

作  者
常立华 邓厚平 黄江泉

作者单位
怀化学院 湖南怀化 418008 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武汉 430070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商学院 长沙 410004

摘  要
      一、问题的提出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要求,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1501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该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其中,“成本”反映该投资的面值,“利息调整”反映该投资的折价或溢价。在实际利率法下,折价/溢价经过持有期间的摊销,应当在到期时摊销完毕,“利息调整”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初始计量时债券价格中包含的应收未到期的利息没有记入“应计利息”明细科目,并且在资产负债表日直接进行应收未收利息和利息收入的计算:①应收利息=持有至到期投资面值×票面利率×期限;②利息收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实际利率×期限。这种处理方法可能会产生很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