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07 期
总第 575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报账还款时收款收据金额填写小疑问

作  者
荣树新

作者单位
长沙

摘  要
  在借款人报账结清原借款时,财务部门向其开具收款收据的金额如何确定,对于这一问题,一直存有争议。如张山原借款2 000元购买办公用品,后凭票据报账1 900元,结清原借款(即交回余款100元)。有不少人认为,只应开具100元的收款收据即可,理由是只收到100元现金。也有人认为,应开具2 000元的收款收据,理由是张山以票据充抵现金1 900元,另交现金100元,合计2 000元。
  对于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不妥,理由有二:①这样做会造成借款人心里不踏实,因原借据是2 000元,而还款的收据是100元,总担心财务部门还会追讨1 900元的借款。②从记账凭证角度看,作为原始凭证的100元收款收据不足以支撑以下分录的贷记科目的金额(至少不严谨):借:管理费用1 900,库存现金100;贷:其他应收款2 000。
  对于第二种观点,虽然能消除借款人的担忧,编制的记账凭证也是有根有据,但是收款收据金额与实际收款金额又不相符。
  笔者认为,对报账并结清原借款情况,可按原借款额开具收款收据,同时在收款收据的备注栏进行必要的说明。在本例中,财务部门在开具2 000元的收款收据时,可在收款收据的备注栏注明“单据1 900元,现金100元”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