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07 期
总第 575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纳税筹划

作  者
梁文涛

作者单位
山东潍坊

摘  要
  一、进项税额转出的纳税筹划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是直接计入工程的成本或其他科目;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用于生产或销售的,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以后一旦改变用途,则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但对于企业来说,往往会遇到以下情况: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到了最后货物并未用完,但进项税额已经过了180天的认证期导致无法抵扣。因此,对于准备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的,可先抵扣后转出,即购入时先认证通过后予以抵扣,以后将其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时,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以避免因未使用完而超过了抵扣期限给企业带来损失。